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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作者: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9-09-16
  9月1日,新华社受权播发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当天就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首次专门制定关于农村工作的党内法规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传统、要求、政策等以党内法规形式确定下来。《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也对此作出部署。
  专门制定关于农村工作的党内法规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村工作的高度重视。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出系统规定,是新时代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依据。
  条例把党管农村工作的总体要求细化成具体的规定,实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制度机制上把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到了“三农”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提出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6项原则
  把坚持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作为首要原则,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强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切实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把农民拥护不拥护、支持不支持作为制定党的农村政策的依据。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因此条例把坚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列为党的农村工作的原则之一。
  我国乡村振兴道路怎么走,只能靠我们自己去探索,条例强调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做好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加强党在农村的群众工作,密切党同农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条例要求坚持教育引导农民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把农民群众紧紧团结在党的周围,筑牢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我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必须科学把握乡村的差异性,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条例明确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完善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体制机制
  明确了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构建了职责清晰、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责任体系。
  明确了党中央和省市县级党委领导农村工作的主要任务。条例规定党中央全面领导农村工作,决定农村工作的大政方针、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定期研究农村工作,每年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中央指导农村工作的文件等。条例还分别规定了省、市、县级党委抓农村工作的职责任务。
  明确了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和职责。党中央设立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对党中央负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也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省市级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由县委书记任组长。
  明确了各级党委农村工作部门的职能,包括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
  确定新时代党的农村工作主要任务
  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严守耕地红线,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致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等。
  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丰富基层民主协商形式,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宗族恶势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等。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推进移风易俗,深入开展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等。
  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条件,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等。
  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等。
  坚持抓乡促村,选优配强村党组织书记,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等。
  各级党委要完善保障措施
  以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为主线推动深化农村改革,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等。
  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等。
  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现代农业教育体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等。
  坚持规划先行,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等。
  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等。
  条例明确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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