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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托克旗嘎查村干部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嘎查村干部规范化管理,不断强化嘎查村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和旗委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嘎查村干部”,是指嘎查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小组负责人和成员。 

    

  第二章  选拔任用 

    

  第三条 人员职数。嘎查村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共3—5人组成。嘎查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人组成。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小组一般由负责人和成员共3人组成。提倡嘎查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减少人员职数。 

  第四条 主要标准。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群众公认度高,为人正派,处事公道,作风民主,廉洁自律;工作作风踏实,求真务实,开拓进取,艰苦奋斗,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工作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致力发展嘎查村级集体经济,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 

  第五条 选拔方式。嘎查村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党内选举和组织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嘎查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举产生。嘎查村民监督委员会、纪检(监察)小组组成人员,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 选拔渠道。嘎查村干部的选拔坚持因地制宜,注重从大学生村官、种养殖大户、科技示范户、党员中心户、复员军人、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等人员中进行选拔。对没有合适党支部书记人选的嘎查村,可以从苏木镇、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派,也可以打破地域、身份、职业的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选拔,吸收社会上的优秀党员到嘎查村任职。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七条 教育培训职责。坚持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层次培训的原则。旗委组织部每年组织嘎查村“三委”正职干部示范培训班不少于1次。苏木镇党委负责嘎查村干部的日常培训。嘎查村党组织每年组织嘎查村干部集中学习不少于12次。 

  第八条 教育培训内容。坚持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则,对嘎查村干部开展包括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作风教育、市场经济知识、农村牧区法律法规、农牧业实用技术和廉洁自律规定等内容在内的教育培训。 

  第九条 教育培训方式。嘎查村干部每年应轮训一次,每次轮训时间不少于2天。对新任职的嘎查村干部,要及时组织上岗培训。鼓励嘎查村干部参加党校、电大以及自学考试等各种形式的学习。有条件的苏木镇可以组织嘎查村干部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 

    

  第四章  报酬待遇 

    

  第十条 嘎查村干部在任期间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工资报酬。“三委”正职干部的工作报酬分为基本报酬和绩效报酬两部分,基本报酬占70%,绩效报酬占30%。基本报酬由苏木镇按月发放到嘎查村干部账户;绩效报酬由苏木镇对嘎查村干部考核完毕并报旗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担任嘎查村干部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原则上只享受原待遇,苏木镇可视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十一条 嘎查村“三委”正副职干部,凡按照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投保的,不区分农业和非农户口,由旗财政按照全旗统一标准给予补贴,直至离任。 

  第十二条 嘎查村“三委”正副职干部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参合费,由旗财政代为缴纳,直至离任。 

  第十三条 嘎查村干部离任后,担任嘎查村“三委”正职累计5年以上、正副职合并累计10年以上或担任嘎查村副主任、妇女主任累计5年以上的,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离任补助。 

  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党纪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嘎查村干部,视情节轻重给予停发当年离任补助直至取消离任补助的处罚。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牧区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众办实事,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情况; 

  (三)带领和引导群众调整农牧业产业结构,积极发展嘎查村级集体经济,促使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情况; 

  (四)加强嘎查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 

  (五)贯彻民主集中制,团结班子成员的情况; 

  (六)落实嘎查村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有关规定的情况; 

  (七)艰苦奋斗、廉洁自律情况; 

  (八)按时完成党委政府布置工作的情况 

  (九)旗委组织部或苏木镇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方法。苏木镇党委每年年底结合平时表现对嘎查村干部进行年终考核。考核采取个人述职、民主评议、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包括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两方面内容。岗位目标考核结合嘎查村发展规划和年初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状进行评定。民主评议坚持苏木镇党委评定和党员群众评议相结合。苏木镇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考核细则。 

  第十七条 考核程序。 

  (一)嘎查村干部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大会上进行述职,接受本嘎查村党员群众的测评; 

  (二)苏木镇党委领导班子及环节干部对嘎查村干部的日常表现作出评价。 

  (三)苏木镇党委对嘎查村干部的岗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赋分。 

  (四)苏木镇党委在综合岗位目标考核和民主评议结果的基础上,对嘎查村干部的年度工作进行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嘎查村干部不超过所在苏木镇嘎查村干部总数的15%。所在嘎查村在星级评定工作中被评为三类党组织的“三委”正职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参加当年的评先选优。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运用。年度考核结果与嘎查村干部的报酬、奖惩和任用相挂钩。对评为“优秀”等次的嘎查村干部,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嘎查村干部,取消当年的绩效报酬,并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嘎查村干部,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或处理。 

  第十九条 嘎查村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镇党委进行谈话诫勉,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调整或罢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以权谋私,侵犯嘎查村集体或群众利益的; 

  (2)工作中有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群众反响强烈的; 

  (3)年度党员群众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二的; 

  (4)无故不参与嘎查村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5)违反嘎查村党务、村务、财务公开有关规定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 

  (6)参与邪教组织活动的; 

  (7)参与或操纵群众非正常上访、蓄意滋事,造成恶劣影响的; 

  (8)有其它违反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情形需要进行惩戒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苏木镇要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和旗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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