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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工讲堂 | 《公务员调任规定》(二)

作者:   来源:国家公务员网   发布时间:2026-05-27
  公务员调任规定
  第三章 调任程序
  第九条 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和队伍建设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第十条 根据调任职位的要求,调任人选通过组织推荐方式产生。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十一条 对调任人选应当进行严格考察,依据调任资格条件和调任职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制度执行力和治理能力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情况,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调任人选的情况。
  考察时,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同调任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人选现实表现和廉政情况的材料。材料由调任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提出结论性意见,必要时,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组长)签字。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调任人员,并按照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者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后,调入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省级以下机关调任公务员应当报市(地)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呈报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请示、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调任人员审批、备案后,办理调动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
  第十五条 调任人员的级别和有关待遇,根据其调任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比照调入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
  第十六条 调任人员除由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职务的以外,一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调任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调任审批或者备案机关应当严格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
  (二)调入机关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不得将调任用于人员安置、解决待遇,不得突击调任人员;
  (三)调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提供真实情况,不得突击提拔;
  (四)参加考察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不得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五)调任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接到调动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行政、工资关系等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调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调任事项,呈报的不予批准,已经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担任本规定第二条所列职务职级,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1月26日起施行。
  附件: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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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 “姓名”(包括少数民族译名)用字要固定。
  2. “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按公历填写到月。
  3. “民族”要写全称。
  4. “政治面貌”填写“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群众”,民主党派填写规范简称。
  5. “健康状况”根据调任人员身体情况分别填写“健康”、“一般”、“较弱”,有严重疾病或者伤残的要具体写明。
  6. “调入单位规格”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规格,填写“正省部级”、“副省部级”、“正厅局级”、“副厅局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
  7. “行政编制数”填写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总数,“实有人数”填写调任时调入单位的总人数,不包括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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