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巴斯苏木人民政府关于禁垦及已垦草原植被恢复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18-08-2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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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嘎查:
  为确保禁垦及已垦草原的植被恢复工作顺利开展,现就禁垦及已垦草原植被恢复做如下补充规定:
  1.严禁农牧民私自开垦基本草原,确有开垦利用草原需要,必须经嘎查、苏木人民政府和草原监管部门逐级审批同意,方可开垦利用草牧场;
  2.未在6月1日前完成植被恢复的非法开垦草原牧户,必须无条件种植柠条予以恢复植被,种植标准按照《阿尔巴斯苏木防护林建设工作实施方案》(阿政发〔2018〕15号)文件执行。
  3.凡拒不履行植被恢复义务而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依据《草原法》没收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并采取当场停电、封井等措施,同时由苏木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种植柠条恢复植被,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牧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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